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450號債權人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貝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新臺幣45,143元之計算方式(因第三人 郭孟訓林秀如 未將債權讓與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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