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 黃一脩 相對人 劉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怡婷於民國102年2月6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擔保,設定擔保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4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尚積欠4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登記謄本及本票等文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1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馬公市│西澳││966│建│││448.92│100000之7237│重測前為文澳│││││││││││││段1245地號│└──┴───┴────┴────┴────┴───┴──┴──┴──┴────┴───────┴──────┘┌─────────────────────────────────────────────────────────────┐│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236│西文澳11之19號│西澳段966│鋼筋混凝土造7│114.37平方公尺│住家用│全部│││││7樓││層樓之第7層│││││└──┴───┴───────┴───────┴───────┴───────────┴─────┴───┴────────┘◎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