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告 龔昱慈
龔建榮 龔建源 龔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就被告公同共有之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為分割,乃係本於代位權為請求,以被代位者即被告龔昱慈之應繼分(為4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590元(計算式:44㎡×公告土地現值48,690元/㎡×1/4=535,59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