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44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林溢盛 債務人 丁琴
陳榮梯
一、債務人丁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其中 伍萬參仟柒佰 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加計每月違約金三百元,但有連續繳款延滯之情形時,第二個月需計付違約金四百元、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五百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債務人丁琴、陳榮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丁琴、陳榮梯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