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8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86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告 簡耀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萬5,608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貸款約定書)第18條在卷可憑(見卷第13頁),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年0月間向伊申辦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並簽訂Yoube予備金申請書、貸款約定書、增補約定書,約定動撥貸款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得以金融卡或轉帳方式循環動撥,且需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詎被告自94年11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43萬5,608元及利息未還,爰依上開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予備金申請書、貸款約定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等件為證(見卷第11-21頁),經核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原告依上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