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29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9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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