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1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吳沁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8,301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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