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35號

原告 呂秋月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

被告 邱紹益

李麗雲

邱德溱

上列被告邱紹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45號),經本院判處罪刑,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

法官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韋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