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王○東(真實姓名詳附件)兼上法定代理人王○民(真實姓名詳附件)
彭○泉(真實姓名詳附件)被告 方麒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69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施懷閔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