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若芹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莉苓 即 兆拓 商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莉苓即兆拓商號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李莉苓戶政資料所示,李莉苓自民國112年5月19日起之戶籍即設於新北○○○○○○○○,非屬可對其送達之處所。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地址為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路址,惟查該址為兆拓商號之營業址,而兆拓商號已於112年3月30日歇業,則本件債務人之送達處所確屬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惟債權人得另提起訴訟請求,於訴訟程序即得適用公示送達規定,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