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692號債權人帝璽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宏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世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㈡提出利息起算日自「借款日翌日」起算之釋明文件,若以三張支票為借款證據,確認利息起算日自「借款日翌日」起算是否有誤?(因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權人帝璽建設有限公司業於107年11月6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5653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2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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