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0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95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86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53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45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53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22號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0號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劉家盛
陳昱霖 吳岱桓 賴宜珊 周耀祥 蘇于珊 戴素卿
張建才
姜燕珍
陳惠敏
周惠芬 被告 劉軒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曾雨明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