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84號聲請人即被告 何志強 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蔡文育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3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志強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3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雖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然於偵、審中均坦認所有犯行,對於卷內證據之證據能力、證明力亦表示無意見,被告更於警詢中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案件,已獲原判決遞減其刑,可見被告確有脫離毒品圈之決心,犯後態度良好,無逃亡或串證、滅證之虞,實無續行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性,如為確保本案之追訴、審判及執行,被告願以限制住居、具保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替代,請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按羈押被告旨在確保案件之追訴、審判或裁判之執行,或防止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而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因犯罪經依法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法院本有裁量之職權。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就販賣第二級毒品6次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就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茲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再參酌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犯罪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聲請意旨以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云云,於法尚不能使前述羈押原因消滅,且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是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為有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