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崇銓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臺南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員警於民國88年1月25日18時許,在臺南縣水康市(現改制為臺南市○○區○○○○路○○○巷○號13樓之12,查獲被告黃崇銓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2月21日,以98年度偵字第163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改造90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鑑定,認係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滑套及撞針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具殺傷力,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2月10日刑鑑字第12201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足稽(見88年度偵字第1547號卷第30頁),應依首揭法條宣告沒收。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