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1號
原告 游燕美
被告 陳貞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被告為道歉啟事,性質上為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課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100元【計算式:2,100元+3,000元=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唐玥
法官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