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6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662號)
一、緣相對人張峻銘於民國100年4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當月消費款項逾期未繳,則消費款項以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並自應繳日之翌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尚有消費款新臺幣56,814元整,及自民國101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迄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信用卡消費款項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誠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