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29號原告 劉兆祺
馮敬忠 劉哲彰 施淑智 莊淮鈞 徐意珊 林富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被告 尹楷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計算式:30萬+10萬+10萬+10萬+10萬+20萬+10萬=100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