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2號原告 林正茂 被告 李清楷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清楷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正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前已聲請移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歐家佑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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