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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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177號
上訴人即被告 曾建銘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恐嚇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易字第八三一號中華民國一0四年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六九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乙○○之姪子,係旁系姻親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因處理 曾楊 鴛鴦之財產問題而生嫌隙,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接續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日止,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傳送內容如附表編號1、2、4號所示內容之恐嚇簡訊至乙○○持用之手機,復基於前開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時間,前往乙○○工作之場所,找尋乙○○未果後,留下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內容之字條,告以該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之事,致乙○○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著有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審理結果,依後所述,既經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則就本判決所援引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揆諸上開說明,自無須於理由內予以論敘說明,合先敘明。
三、另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及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犯上開恐嚇犯行,係以被告甲○○及告訴人乙○○二人之供述為主要依據,此外並有手機簡訊訊息列印資料二紙及字條翻拍照片一張等在卷可稽。惟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則堅決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
伊只是希望乙○○歸還阿嬤之 養老金 而已,附表所示之簡訊訊息及字條,其上所載內容均非出於恐嚇告訴人乙○○之意思而為,而係要向法院提告或者開記者會說出告訴人乙○○侵占阿嬤的三十五萬元款項而已等語。茲查:
1、被告甲○○確有於附表編號1、2、4號所示之時間,以其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傳送其內載有如附表編號1、2、4號所示內容之簡訊訊息三則至告訴人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內及確有於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時間,前往告訴人乙○○之工作地點即○○○○○,因未能與乙○○會面,故而留下其內載有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內容之字條一紙予乙○○等情,業據被告甲○○於檢察官偵訊時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迭次訊問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其內載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訊息列印資料二紙及字條翻拍照片一張等在卷可稽(附於他字卷第21頁至第23頁),足證被告甲○○確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傳送其內載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訊息三則及留下其內載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字條一紙予告訴人乙○○之事實,應堪認定。
2、按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其中所謂「加害」係指行為人將以「不法」之手段對他人施以危害者而言,如非通知將以「不法」之手段對他人施以危害,或惡害之發生,非行為人所能支配者,縱他人已心生畏懼,亦不能成立該罪。是本件所應審究者乃被告甲○○所傳送及留下之如附表所示之簡訊訊息與字條,其上所載內容是否足以認定被告甲○○將以「不法」之手段對告訴人乙○○施以危害?
3、經查:㈠依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簡訊內容,其內固有「我一定將事情鬧大,搞到天翻地覆,鬧到媒體記者都知道,妳○○○若還想平安無事待的話,就麻煩妳將阿嬤的養老金還回來,妳們的面子還要的話,就千萬別逼我,瘋狗逼急了也是會跳牆的」、「若不行,那妳們只能聽天命,各個保重,我愛莫能助」等語,惟上開等語,經核並不足以認定被告有何將以「不法」之手段對告訴人乙○○施以危害之意旨,而僅係表明欲將其與告訴人乙○○間之爭執訴諸媒體記者知悉而已,衡情上開等語自難認定被告將以「不法」之手段對告訴人乙○○施以危害。㈡依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簡訊內容,其內固有「這是阿嬤的遺言,她叫我一定要做到!要不然她做鬼也不會放過妳們!」、「那別怪我忘恩負義,大義滅親,六親不認,我已做好萬全準備了,就等妳們了」等語,惟上開等語,經核亦不足以認定被告有何將以「不法」之手段對告訴人乙○○施以危害之意旨,而僅係強調告訴人乙○○務必將爭執之款項返還而已,且其中「做鬼也不會放過妳們」一語,亦非被告所能支配之行為,衡情上開等語自均難認定被告將以「不法」之手段對告訴人乙○○施以危害。㈢依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字條內容,其內固有「否則後果自負,本人將一切追究到底」等語,惟上開等語,經核亦不足以認定被告有何將以「不法」之手段對告訴人乙○○施以危害之意旨,衡情上開等語自難認定被告將以「不法」之手段對告訴人乙○○施以危害。㈣依附表編號4號所示之簡訊內容,其內固有「是你們先不義的就別怪我無情」、「敬酒不吃,偏偏要吃罰酒」、「你們一定要搞到身敗名裂嗎」等語,惟上開等語,經核亦不足以認定被告有何將以「不法」之手段對告訴人乙○○施以危害之意旨,反觀該次簡訊內容,其內更明白記載「我已經帶著阿嬤去地檢署按鈴對你們提出控告了,到時法院見吧」、「難怪要搞到大家公堂相見你們才開心」等語,益證其將以訴諸法律之方式解決爭執,衡情上開等語自亦難認定被告將以「不法」之手段對告訴人乙○○施以危害。是依上所述,被告甲○○所傳送及留下之如附表所示之簡訊訊息與字條,其上所載內容均難認定被告將以「不法」之手段對告訴人乙○○施以危害,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被告甲○○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
4、雖告訴人乙○○認附表所示之簡訊訊息或字條,其上所載內容已令伊心生畏懼,因被告有前科,什麼事都可以做,該等內容讓伊有想像空間,伊害怕被告會做一些不利之事,伊會想像有人會跟蹤伊,伊害怕被告會隨時至職場騷擾,影響伊名譽及固有工作權等語,惟此乃告訴人乙○○個人主觀上之感受,尚難據以認定附表所示之簡訊訊息或字條之內容已足以認定被告將以「不法」之手段對告訴人乙○○施以危害,是告訴人乙○○上開供述,自不足資為被告不利之依據,併予敘明。
五、是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據以起訴之證據仍有瑕疵及疑義,均不足資為被告有何恐嚇犯行之不利依據,被告辯稱上開等語,應堪採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所傳送及留下之如附表所示之簡訊訊息與字條,其上所載內容係表示被告將以「不法」之手段對告訴人乙○○施以危害之恐嚇犯行之依據,是被告被訴恐嚇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原審疏未詳查因而為被告有罪之諭知,容有未洽,是被告上訴意旨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並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佩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林逸梅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附表:
┌─┬──────┬──────────────────────────┐│編│時間、方式│簡訊訊息內容或字條內容││號│││├─┼──────┼──────────────────────────┤│1│103年8月10日│伯母,請妳仔細聽好,即日起我給妳三天時間(8/13)請│││7時42分(簡│妳把阿嬤的錢358000元、仕爵存摺印章定存單,原封不動的│││訊)│交到阿嬤或我爸手裡,妳若做不到,我一定將事情鬧大,搞││││到天翻地覆,鬧到媒體記者都知道,妳○○○若還想平安無││││事待的話,就麻煩妳將阿嬤的養老金還回來,妳們的面子還││││要的話就千萬別逼我,瘋狗逼急了也是會跳牆的,凡事三思││││而後行,別想吞了這筆錢,我只要阿嬤的錢回來她自己身邊││││而已,以後還是很歡迎妳們回來看阿嬤,若不行,那妳們只││││能聽天命,各個保重,我愛莫能助,言盡於此,等妳72小時│├─┼──────┼──────────────────────────┤│2│103年8月10日│伯母對不起打擾妳一下,忘了告訴妳,阿嬤說妳那350000+│││7時42分(簡│80000的利息,假如不還的話,她叫我跟妳們討00000000!│││訊)│這是阿嬤的遺言,她叫我一定要做到,要不然她做鬼也不會││││放過妳們!若有心處理,辦妥之後,請速與我連絡,0977這││││支!若霸佔不放,千方百計,藉口理由一堆,想吞了阿嬤這││││筆養老金的話,那別怪我忘恩負義,大義滅親,六親不認,││││我已經做好萬全準備了,就等妳們了│├─┼──────┼──────────────────────────┤│3│103年8月18日│乙○○小姐,請於近日內盡速歸還 楊鴛鴦 女士存放在莿桐農│││14時30分(字│會參拾伍萬元的養老金,否則後果自負,本人將一切追究到│││條)│底,謹言│├─┼──────┼──────────────────────────┤│4│103年8月20日│拜託一下不要再寄存證信函給我了,浪漫我叫人去領掛號的│││23時13分(簡│時間,我已經帶著阿嬤去地檢署按鈴對你們提出控告了,到│││訊)│時法院見吧,你們沒有履行白紙黑色上約定的孝道就算了,││││還大言不慚的說要的阿嬤保管養老金,笑死人了,枉費你們││││還是身為人家的長輩,你們這麼做讓我們情何以堪,是你們││││先不義的就別怪我無情,阿嬤只希望你們將她的三十五萬歸││││還給她,就這麼簡單而已,你們做不到嗎,難怪要搞到大家││││公堂相見你們才開心,敬酒不吃,偏偏要吃罰酒,我小時候││││尊敬你們,如今卻是唾棄你們的所作所為,貓哭耗子假慈悲││││,我看你們是巴不得阿嬤兩腳一伸,兩眼一瞪上西天,那些││││錢將名副其實歸屬於你們,區區的三十五萬,你們一定要搞││││到身敗名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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