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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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更正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桃簡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二八七四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為警查獲妨害風化案件中實際扣案現金為新台幣(下同)六千四百元,此為本院九十七年桃簡字第二八七四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記載明確,至受刑人甲○○及其所屬犯罪集團之犯罪所得則為扣案現金之半數即三千二百元,亦為上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認定甚詳。是本件判決並無聲請意旨所稱將「犯罪所得六千四百元」誤植為「三千二百元」之情事,無從更正,本件聲請尚有誤會,自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