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秩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雄秩字第8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吳昭緯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年
8月8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673188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昭緯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空氣槍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吳昭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7月14日18時30分。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不具殺傷力之二氧化碳空氣槍1
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
八千元以下罰鍰:…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
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攜帶類似真槍之空
氣手槍1把,業據被移送人坦承不諱,並有扣押上開玩具槍
1把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蒐證照片可證;
又扣案之空氣槍經實際測試結果,可填充氣體發射彈丸,單
位面積動能未超過16焦耳/平方公分,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新興分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1紙附
卷可稽,而前揭空氣槍之外觀與真槍無異,令人難辨其真偽
,且經警試射結果,雖未能貫穿鋁板,但已使鋁板凹陷,此
有照片6張在卷可證,被移送人雖辯稱該槍為平時自己玩樂
所用,當時係因該空氣槍壞掉要拿去修理才會攜帶云云,然
前揭空氣槍外觀完整無瑕,客觀上則可得發射彈丸致鋁板凹
陷,顯無任何故障之情事,被移送人此部分之抗辯顯不足採
,另審酌被移送人所攜帶空氣搶係可以CO2發射彈丸之器械
,且係出於不明之原因(被移送人抗辯之理由顯不足採信已
如前述)放置於立即可觸及之機車車箱內,僅因警方偶然執
行勤務查獲,在客觀上已有因濫用或誤用而致危害安全之虞
,被移送人之違序事實,足以認定。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之行為。扣案類似真槍
之空氣槍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其自承明確,且係供
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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