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82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