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10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尚億達企業有限公司陳發勤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尚億達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