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四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張國裕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二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許清琳~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二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楊秀敏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陸萬叁仟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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