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79號
原 告 丁○○
被 告 己○○○
乙○○
丙○○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9,6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