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79號
原   告 丁○○
被   告 己○○○
      乙○○
      丙○○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9,6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