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272號債權人 饒淑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育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朱明德 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相關文件到院。
二、依台端所陳,原債務人朱明德於103年12月過世,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則台端請求逾上開法條規定範圍之依據。
三、補正債務人朱育宏及其法定代理人 劉月鳳 (住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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