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18號聲請人 楚凱 荃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簡佳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楚凱「荃」或楚凱「筌」?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18號聲請人 楚凱 荃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簡佳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楚凱「荃」或楚凱「筌」?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