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八四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相對人聲請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八四二號假扣押裁定後,供擔保而執行假扣押強制執行,嗣經相對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判決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利息及訴訟費用確定。其後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依判決內容將應賠償相對人之五十萬元如數提存,相對人業已領取完畢;另利息、訴訟費用及執行費用部分合計一萬六千四百七十九元,亦經相對人另以前開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0九號受理,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程序中由聲請人當場如數給付,是聲請人對相對人已為清償,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即歸於消滅,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等語,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假扣押裁定、民事判決、執行命令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四號提存卷宗(含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0六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0九號執行卷宗,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婺艑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