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2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2327號債權人 李育廷 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 李啓豐人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趙靜茗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