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6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零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叁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柒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