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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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務人 李嘉誼李慧君 債務人 吳狄國
一、債務人李慧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狄國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除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外,另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遲延利息,合計就利息部分之請求已達年息百分之二十六,惟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二○五條定有明文),故其請求超過第一項准許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朱小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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