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海洋污染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78號原告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王朝正 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 李應元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海洋污染防治法事件,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