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全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12號聲請人 許銘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淑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假扣押,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