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1511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債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債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債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債券,本院將宣告該債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姿琇┌──────────────────────────────────────┐│債券附表:95年度催字第1511號│├─┬────┬──┬────┬─────┬─────┬─────┬───┬─┤│編│債券名稱│發行│發行日│票面金額│債券/息票│總面額│債券記│張││碼││人│(民國)│(新台幣)│號碼││名人│數││││││││(新台幣)│││├─┼────┼──┼────┼─────┼─────┼─────┼───┼─┤│00│94年度第│新竹│94年1月│15,790元│09401B│78,950元││││1│一期無到│國際│5日││-D0000000││乙○○│5│││期日累積│商業│││-D0000000││││││次順位債│銀行│││-D0000000││││││券│公西│││-D0000000│││││││分行│││-D0000000││││└─┴────┴──┴────┴─────┴─────┴─────┴───┴─┘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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