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7號原告 曾香梅王榮福 之繼承人
王瑜國 即王榮福之繼承人 王瑜敏 即王榮福之繼承人 王瑜密 即王榮福之繼承人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王榮昌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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