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救字第1號聲請人 曾美玲 代理人 陳雪萍 律師相對人 彭祖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彭祖貽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故就本件假扣押聲請事件,請求准為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