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安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8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被告欄位之後增列「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經核對當日協商程序筆錄,有如主文欄所示之漏載(本院卷第33頁),核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李佳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