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32號原告 范揚賢 被告 江俊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6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郭子彰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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