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4號
聲請人乙○○
代理人 郭祐舜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請求部分1,000元,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計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