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54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不動產之附表。
三、不動產最新之土地謄本(最近一個月的)。
四、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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