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裕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