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97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張金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A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判決被告部分敗訴,被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