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5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14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前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2年度東簡字第46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93年1月9日入監執行,於93年10月
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97年5月25日凌晨2時許,在桃園縣○○鄉○○村○○路○段○○○號前,以所有之汽車鑰匙竊取甲○○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得手後即駕駛該自用小貨車搭載 許振憲 (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㈡於97年5月25日凌晨5時15分許,在桃園縣蘆竹鄉坑子村13鄰赤塗崎1之4號錫瑩有限公司(下稱錫瑩公司)廠房內,徒手竊取錫瑩公司所有之純錫2塊及焊錫6塊,得手後即持之變賣,並將上開自用小貨車駛至桃園縣○○鄉○○村○○路○段○○巷○○號旁丟棄,嗣經警循線查獲,始知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甲○○及證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份、贓物領據2份、現場照片13張、監視器翻拍照片12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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