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周奎妙 被告 江洲文 (已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7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77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根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法官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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