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複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返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簡色嬌法官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