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9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瑞祥 債務人 張秀蘭 債務人 鄭融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年五月二十九日起清償日止,逾期在五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超過五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利息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利息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