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1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2126號

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告 潘圓滿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秀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因訴外人崧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崧鉅公司)向原告申辦汽車貸款,邀被告林秀泉及訴外人 簡招治 共同擔任連帶保證人,惟崧鉅公司於民國105年3月11日為廢止登記後,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58,722元,及自10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暨督促程序及執行費用未清償,經原告取得本院核發之102年度司執字第42622號債權憑證在案。另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被告林秀泉所有,詎其為逃避債務,竟於102年9月30日與被告潘圓滿成立贈與契約,並於同年10月8日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潘圓滿所有,致原告無法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而有害及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命被告潘圓滿應塗銷上開移轉登記,並聲明:㈠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2年9月30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同年10月8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潘圓滿就系爭不動產於102年10月8日所為以贈與為原因之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林秀泉所有等語。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前曾到場並提出書狀抗辯:然原告於102年間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已調閱被告相關財產資料而能知悉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情事,竟遲至110年間始提出本件訴訟,業已罹於民法第245條之除斥期間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崧鉅公司尚積欠原告款項158,722元,及自10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暨督促程序及執行費用,經原告取得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2622號債權憑證,而被告2人則於上揭時日就系爭不動產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等事實,業經原告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債權憑證、本票影本暨授權書、土地異動索、建物謄本、107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補字卷第17至39頁),並有本院函詢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以110年8月11日數府三字第1100001877號函及檢附之地政電子謄本申請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7至51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以認定,本院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㈡按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上開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性質,其時間經過,權利即告消滅,非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是此項除斥期間有無逾期,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經查,原告曾於106年6月22日申請調閱系爭不動產之異動索引一節,有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資料在卷可考(本院卷第50頁),然原告則遲至110年3月2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另有本院收文章戳附卷可佐(補字卷第11頁),加以原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本件主張尚未罹於時效乙節,復未能提出其他事證以實其說(本院卷第178頁),則原告提出本件訴訟,顯已逾1年之除斥期間,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行使撤銷權,即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

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以贈與行為及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及請求被告潘圓滿應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廖鳳美

附表:

土地:所有權人:潘圓滿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臺中市

○區

○○段

○-○○

166.00

5分之1

建物:所有權人:潘圓滿

建號

建物座落

主要建材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房屋層數

571

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全部

1分之1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5層總面積

90.70

二層:

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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