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 沈攸容 相對人 陳嘉萱 相對人 陳泰瑀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勝隆 於民國93年9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之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茲第三人陳勝隆於93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約定93年10月22日清償,詎第三人陳勝隆屆期未清償,又第三人陳勝隆於100年2月8日死亡,上開不動產於107年5月14日以繼承為由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嘉萱、陳泰瑀,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件(以上皆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土地:│├─┬────────────┬────┬────┬─────────┤│編│土地坐落│使用│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分區│平方公尺││├─┼──┼──┼──┼───┼────┼────┼─────────┤│1│高雄│橋頭│興樹│564│(空白)│629.52│0000000分之77368│├─┼──┼──┼──┼───┼────┼────┼─────────┤│2│高雄│橋頭│興樹│565│(空白)│107.89│0000000分之77368│├─┼──┼──┼──┼───┼────┼────┼─────────┤│3│高雄│橋頭│興樹│571│(空白)│25.96│0000000分之77368│├─┼──┼──┼──┼───┼────┼────┼─────────┤│4│高雄│橋頭│興樹│576│(空白)│647.54│0000000分之77368│├─┼──┼──┼──┼───┼────┼────┼─────────┤│5│高雄│橋頭│興樹│577│(空白)│307.18│0000000分之77368│├─┼──┼──┼──┼───┼────┼────┼─────────┤│6│高雄│橋頭│興樹│580│(空白)│12.58│0000000分之77368│├─┼──┼──┼──┼───┼────┼────┼─────────┤│7│高雄│橋頭│興樹│581│(空白)│91.24│0000000分之77368│├─┴──┴──┴──┴───┴────┴────┴─────────┤│備註:相對人陳嘉萱、陳泰瑀權利範圍各0000000分之38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