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孝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1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孝忠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梁孝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7月、4月及5月,經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9月2日由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2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涵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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