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 謝旻佑 被告 王子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8,417元。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6/748)、同段57-1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6/748)及其上同段1051、105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0○0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包含共有部分、增建部分、附屬建物等)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第2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查,上開聲明第1項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共145萬7,386元(56,247元×742平方公尺×26/748+32,100元×6平方公尺×26/748=145萬7,3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17萬1,800元(158400+130400=171800),上揭土地及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62萬9,186元;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720萬元,上二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882萬9,18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2萬9,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41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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